我國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5-05-20 02:39
工業(yè)革命后,產(chǎn)業(yè)分工愈加精細,加之全球制造商對于商品標準化作出的努力,造成不同企業(yè)所制造的商品,可能存在某種互補性,例如智能手機與智能手機零部件的關系。此外,商品和服務之間亦可能具有密切的關聯(lián)性,例如汽車保養(yǎng)公司往往能針對不同品牌的車輛提供維修保養(yǎng)服務。因此,不同的商品制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有時不得不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來指示說明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用途和特征。由此,指示性合理使用應運而生。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標識來指示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征、用途等屬性。我國尚未在國家立法層面對指示性合理使用進行規(guī)定,然而關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案件,在實務中卻屢見不鮮,例如沃爾沃(For VOLVO)案、立邦案、大眾案、EPSON案等。因為缺乏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在審判該類案件時,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司法中的裁判思路迥異。雖然我國學者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法官們對指示性合理使用有過一定的思考,但各抒己見的結果就是百花齊放,對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性質(zhì)、構成要件等核心問題尚未形成統(tǒng)一意見。由此,司法實踐中關于該問題各自為政的現(xiàn)象依然存在。本文試圖對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性質(zhì)、構成要件等問題進行分析闡述,力...
【文章頁數(shù)】:6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目標與擬解決的問題
三、論文結構
四、文獻綜述
第一章 我國商標指示性使用制度的現(xiàn)狀與不足
第一節(jié) 成文法上關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缺失
一、國家層面的立法空白
二、僅地方法院發(fā)布關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審理指南
第二節(jié) 司法實踐中操作方法迥異
一、以現(xiàn)有立法體系為依據(jù)的處理方式:從使用性質(zhì)和混淆角度判斷
二、法院造法:以“自創(chuàng)”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構成要件為評判標準
小結
第二章 構成非商標性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適用前提
第一節(jié)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一種非商標性使用
一、對商標構成要素中的文字或圖案的使用并不構成商標性使用——從符號語言學的角度論證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滿足《商標法》中商標性使用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jié) 以非商標性使用作為合理使用前提的立法理論與實踐
一、臺灣商標合理使用須以“非作為商標使用”為要件
二、加拿大將商標合理使用視為一種非商標性使用
小結
第三章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構成要件探究
第一節(jié)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觀要件:善意
一、我國法院的相關司法實踐
二、歐美立法和判例中關于“善意”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客觀要件:使用形式必要合理
一、歐美判例中對“必要合理”的解讀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必要合理的解讀
第三節(jié) 混淆可能性不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一、混淆理論的適用前提是商標性使用
二、實際混淆可影響善意合理的程度
小結
第四章 構建我國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第一節(jié) 創(chuàng)設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并明確其判斷標準
一、在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
二、明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第二節(jié) 司法實踐中判斷指示性合理使用應當分為兩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商標性使用的判定
二、第二階段:適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
本文編號:4046718
【文章頁數(shù)】:6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目標與擬解決的問題
三、論文結構
四、文獻綜述
第一章 我國商標指示性使用制度的現(xiàn)狀與不足
第一節(jié) 成文法上關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缺失
一、國家層面的立法空白
二、僅地方法院發(fā)布關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審理指南
第二節(jié) 司法實踐中操作方法迥異
一、以現(xiàn)有立法體系為依據(jù)的處理方式:從使用性質(zhì)和混淆角度判斷
二、法院造法:以“自創(chuàng)”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構成要件為評判標準
小結
第二章 構成非商標性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適用前提
第一節(jié)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一種非商標性使用
一、對商標構成要素中的文字或圖案的使用并不構成商標性使用——從符號語言學的角度論證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滿足《商標法》中商標性使用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jié) 以非商標性使用作為合理使用前提的立法理論與實踐
一、臺灣商標合理使用須以“非作為商標使用”為要件
二、加拿大將商標合理使用視為一種非商標性使用
小結
第三章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構成要件探究
第一節(jié)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觀要件:善意
一、我國法院的相關司法實踐
二、歐美立法和判例中關于“善意”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客觀要件:使用形式必要合理
一、歐美判例中對“必要合理”的解讀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必要合理的解讀
第三節(jié) 混淆可能性不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一、混淆理論的適用前提是商標性使用
二、實際混淆可影響善意合理的程度
小結
第四章 構建我國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第一節(jié) 創(chuàng)設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并明確其判斷標準
一、在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
二、明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第二節(jié) 司法實踐中判斷指示性合理使用應當分為兩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商標性使用的判定
二、第二階段:適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
本文編號:404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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